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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公司的委托,对兴义市市政道路与盘兴高铁交叉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二标段)进行招标, 并于2021/2/25 10: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不少于**日。
特此公示
标段(包)编号:******Gqxn******
标段(包)名称:******兴义市市政道路与盘兴高铁交叉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二标段)
招标代理:************公司
招标人:************公司
开标时间:**年**月**日
开标地点:************中心(不见面开标室机位二)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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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 | ******公司 | ||||
总分: | 86.24 | 项目负责人: | 候兵涛 | 报价(元): | 100% |
业绩: | 不要求业绩;投标报价:设计服务费下浮率为70%,施工投标费率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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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 | ******公司 | ||||
总分: | 76.93 | 项目负责人: | 罗付敏 | 报价(元): | 99.6% |
业绩: | 不要求业绩;投标报价:设计服务费下浮率为70%,施工投标费率为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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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 | ******公司 | ||||
总分: | 75.24 | 项目负责人: | 刘岩 | 报价(元): | 100% |
业绩: | 不要求业绩;投标报价:设计服务费下浮率为70%,施工投标费率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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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公示期内,对上述中标情况持有异议的请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名称:************公司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公司
联系电话:************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4条、《******处理办法》第9条)
3.投诉书应当符合《******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办法》第7条)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5条)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处理办法》第12条)
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理办法》第26条)
投诉机构:******兴义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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