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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受委托,对宝山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管理平台升级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 ******网上响应,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招标编号:******SHXM-00-******-1182(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宝山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管理平台升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5、交付地址:****** 6、交付日期:建设周期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为起始时间)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次磋商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10、最高限价:******元 1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12、项目联系人:****** 13、电话:******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截止,登录“******网”( http://old.zfcg.sh.gov.cn
(1)供应商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或法人登记证书等)。(2)本单位最新信用报告(******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本单位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结果截屏图资料(截屏图须加盖单位公章,******网址为“******网” www.ccgp.gov.cn)。(3)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 **:**:**至****-**-** **:**:**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可在上述时间段内下载采购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参加投标。注: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另行通知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2、磋商地点:******。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各响应单位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网的笔记本电脑,并提供密封完好的响应文件(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如果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不作为评审依据。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续“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其他资格要求”1)-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方,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范围;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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