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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号朗月园**-**、**号、**号房产及相关电子设备 | 项目编号:****** | S110000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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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屋所有权(房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7800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110100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34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次转让标的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现场踏勘,全面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披露内容并完成了对标的房产的现场踏勘,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房屋、土地、电子设备现状以及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如有)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北交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等 );(2)已知悉转让标的中的朗月园**-**、11、**号三套房产打通使用,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标的房产交付之日,即视为电子设备交付之日);本次转让完成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对三套房产恢复原状,并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3)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4)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5)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6)同意承担标的资产(房产及电子设备)交易的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届时新政策执行。(7)同意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按规定缴纳,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8)同意标的房产涉及的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在标的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标的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同意标的房产交割完成之日即视为电子设备完成交割;(9)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次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则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且该受让方应按照成交金额的30%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处置。 6.受让方须按照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服务费,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
******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otc.cbex.com/dzsw/detail/108686.html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