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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别克牌SGM7204TATA 豫S3G369 | 项目编号:****** | S110000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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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交通运输工具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5.89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信阳市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如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3、过户地不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车辆如过户本市,受让方须有本市小客车指标,车辆不带指标转让;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无法确定为原号或发动机号为空号的,买受人须有小客车指标先过户本市,之后自行变更,费用自付); 4、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1.767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受让方应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受让方应同时将过户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交予转让方委托机构。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7、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将转让方应支付成交价款的5%基础服务费及咨询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指定账户(具体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3)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otc.cbex.com/dzsw/detail/130397.html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